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16條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第16條 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前項之核准,其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