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13-1條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相關法規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第13-1條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經主管機關受理後,於審查時認有應補正情形者,主管機關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開發單位限期補正。開發單位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未符主管機關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開發行為許可之申請,並副知開發單位。開發單位於前項補正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展延或撤回審查案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