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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前條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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