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16-2條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相關法規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第16-2條 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本法修正前已公告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結論,適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