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12條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第12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場勘察並舉行公聽會,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前項期間於必要時得延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