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10條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前項範疇界定之事項如下:一、確認可行之替代方案。二、確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項目;決定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之方法。三、其他有關執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