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條所提出之範疇界定資料,主管機關應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少十四日,供民眾、團體及機關以書面表達意見,並轉交開發單位處理。
主管機關舉辦範疇界定會議七日前,應公布於指定網站,邀集委員會委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並由主管機關指定委員會委員擔任主席。
主管機關完成界定評估範疇後三十日內,應將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確認之事項,公布於指定網站。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22-1條
第22-1條
第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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