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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受補貼機構之申請及變更,辦理現場勘查者,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查;未辦理現場勘查者,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做成准駁之決定。
必要時得延長審查期限三十日。
申請或變更受補貼機構應檢具之文件不合法定程序及格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日數不計入第一項審查期限。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處理業、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受補貼機構之申請,應辦理現場勘查;受理其他回收業受補貼機構之申請及受補貼機構之變更,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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