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考慮下列因素,經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訂定應回收廢棄物之補貼費率:一、應回收廢棄物之目標回收處理量。二、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成本。三、回收獎勵金數額。四、應回收廢棄物之處理效能。五、再生料市場價值及稽核認證作業成本。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財務狀況。七、其他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