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回收業、處理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請、變更受補貼機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辦理者,不在此限。前項以書面方式辦理者,應於核准登記為受補貼機構後一個月內,以網路傳輸方式,登錄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受補貼機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