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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受補貼機構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檢送統一發票或收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貼費。
前項統一發票及收據應註明應回收廢棄物項目、稽核認證量及補貼費金額,所載稽核認證量或補貼費金額有錯誤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受補貼機構於一定期限內補正。
受補貼機構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於當期核發其補貼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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