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13條 事業所置之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事業應即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之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