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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非因離職、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
代理期間連續達十五日以上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但報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可延長至六個月。
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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