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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禁止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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