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農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使用計畫:
一、申請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
二、未依核定計畫書內容進行農地肥分使用。
三、有效期間內未依第七十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經農業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屆期仍未改善或補正。
四、其他違法情形,經環保主管機關或農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