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核發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或依本辦法規定核發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時,應一併將申請、變更及展延之核准資料,通知各級主管機關。
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或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者,於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或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日起,依核准計畫或許可內容施灌。
農業主管機關應將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執行之監測及檢測等情形錄案管理,並將資訊提供直轄市、縣(市)環保主管機關。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0-1條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應檢具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以下簡稱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向農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第70-2條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之內容及文件,送農業主管機關審查:一、畜牧業者,其畜牧場登記證…
- 第70-3條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有效期限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三個月之期間內,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
- 第70-4條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審查同意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及施灌者名稱、地址、負責人。二、施灌作業…
- 第70-5條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有變更者,應檢具相關變更文件,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依登記事項運作。…
- 第70-6條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暫停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一、…
- 第70-7條直轄市、縣(市)環保主管機關查獲未依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內容執行者,應通知農業主管機關,要求業…
- 第70-8條取得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農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使用計畫:一、申請資料內容與事…
- 第70-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違反本辦法,依本法規定處分:一、違反第七十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七十條之五未依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沼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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