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有變更者,應檢具相關變更文件,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依登記事項運作。
變更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應依其規定期間及方式辦理:
一、變更或終止第七十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施灌農地共同執行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之合約或同意書,應於變更或終止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變更後之合約書或終止合約文件影本送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二、變更前條第一款之記載事項時,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
三、前條第二款之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重新申請。
但僅涉及增加施灌農地,且位於原核准施灌農地周界三公里範圍內者,應於增加前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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