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有效期限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三個月之期間內,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者,應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以外規定之文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