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7條 法規: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設施操作許可證申請之審查程序,準用第四條之規定,經審查符合本辦法、噪音管制標準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公告者,核發設施操作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