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公私場所之設施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操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二、基本資料:(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二)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三、操作許可內容:(一)設施之名稱、型式、規格及數量。(二)設施之設置位置。(三)設施所在地之噪音管制區類別及標準。(四)噪音防制措施或設備。(五)許可之設施操作時間、操作條件、維護計畫及操作維修紀錄。(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操作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