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公私場所之設施設置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設置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二、基本資料:(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二)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三、設置許可內容:(一)設施之名稱、型式、規格及數量。(二)設施之設置位置。(三)設施所在地之噪音管制區類別及標準。(四)設施之設計聲功率及作業條件。(五)噪音防制措施或設備。(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