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申請設施操作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屬公告指定前已設置之設施,應檢具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屬公告指定後設置之設施,應檢具設施設置許可證影本。二、完成設置之設施相片及圖說。三、噪音防制措施或設備之相片及圖說。四、設施之操作時間、操作條件及維護計畫之資料。五、試車噪音檢測報告書。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