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4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拆除期間,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一、設置加壓噴水設施,並於拆除作業期間持續噴水。二、於結構體包覆防塵布。三、於結構體四周設置高度達二.四公尺之阻隔設施。前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應至少同時採行第一款、第二款之防制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