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4條 法規: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4條 申請人以引擎族為基本單元申請合格證明,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一、國產機車由製造者提出申請。二、進口機車由製造者指定代理人、進口商、進口商聯合組成之公會或進口商聯合組成之非營利事業法人團體提出申請。三、各級行政機關採購進口機車,應自行或委託得標廠商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