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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該引擎族及車型年之合格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明,並得要求申請人依附錄四規定辦理召回改正:一、申請文件或應申報文件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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