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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申請人將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機車,於次一年度繼續製造或進口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次一車型年沿用。
同時符合下列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准予該引擎族合格證明之沿用:一、與前一車型年具有相同之車型。
二、與前一車型年比較,所有影響排放污染之項目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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