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設技術小組辦理下列事項:一、監督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作業。二、協助其他有關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之管理事宜。前項技術小組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專家學者任之,置召集人一名及委員六名,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