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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查驗機構許可證申請、增列查驗項目、增列個案查驗項目、變更登記或展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辦理現勘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查;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查驗機構應於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排放源辦理盤查及登錄期限屆滿前六個月,上傳相關資料至指定資訊平台,並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增列查驗項目、增列個案查驗項目、變更登記或展延;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盤查及登錄期限屆滿前四個月作成准駁決定。
查驗機構依前條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中央主管機關未作成准駁決定時,得依原許可證內容執行查驗業務。
查驗機構未依前條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中央主管機關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日未作成准駁決定時,應停止執行查驗業務。
查驗機構未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其許可證失其效力。
如需繼續執行查驗業務,應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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