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審查並發給許可文件。申請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總日數不計入審查日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