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7條 販賣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販賣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五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