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4條 法規: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4條 申請人以引擎族為基本單位申請合格證明,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一、國產柴油汽車製造者提出申請。二、進口柴油汽車製造者指定代理人或進口商聯合組成之公會提出申請。三、各級行政機關採購之進口柴油汽車,應自行或委託得標廠商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