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第9條 法規: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9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正常操作及維護空氣品質監測站各項監測設施,作成操作維護紀錄,並至少保存三年。前項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監測項目及量測濃度值。二、零點及全幅偏移檢查與調整紀錄。三、例行性預防維護與修復性維護紀錄。四、標準品紀錄。五、校正與查核紀錄。六、數據有效性確認紀錄。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