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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空氣品質監測站應與中央主管機關連線。
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之空氣品質資料,公布空氣品質狀況;各級主管機關應將監測所產生原始資料公開於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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