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空氣品質監測站之採樣口設置原則如下:一、不直接受煙道及排氣口等污染影響之處所。二、避免採樣口附近障礙物對氣流及污染物濃度之干擾。三、避免採樣口附近建築物或障礙物表面對污染物濃度之影響。四、依監測站附近污染物垂直方向濃度分布情形,決定採樣口離地面高度。前項採樣口之距地面高度、周遭障礙物之考慮、與建築物或障礙物之距離及污染源影響之考慮等規定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