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第4條 法規: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監測資訊目 第4條 空氣品質監測站之站數設置原則如下:一、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應設置站數之最低數量規定如附表一。但各級主管機關設置之監測站連續三年以上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且提出空氣品質監測站調整計畫者,得酌減之。二、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以外之其他種類空氣品質監測站,視實際需要設置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