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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第13條
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第13條
法規:
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監測資訊目
第13條
本準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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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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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空氣品質監測站應與中央主管機關連線。中央主管機關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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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1條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 第2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空氣品質監測站之種類如下:一、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人口密集及可能發生高污染、人員曝露之平均污染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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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空氣品質監測站之種類如下:一、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人口密集及可能發生高污染、人員曝露之平均污染濃度…
第3條
空氣品質監測站之設置及其站址之選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反映全國性、跨縣市及長期空氣品質狀況為目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4條
空氣品質監測站之站數設置原則如下:一、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應設置站數之最低數量規定如附表一。但各級主管機關設置之監測站連續…
第5條
空氣品質監測站之採樣口設置原則如下:一、不直接受煙道及排氣口等污染影響之處所。二、避免採樣口附近障礙物對氣流及污染物濃度…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附表三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之測定項目。
第7條
空氣品質監測方法,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檢測方法之規定,且中央主管機關已公告或認可自動檢測方法者,應以自動檢測方法…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應訂定品質保證計畫書據以執行,定期檢討修正。
第9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正常操作及維護空氣品質監測站各項監測設施,作成操作維護紀錄,並至少保存三年。前項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監…
第10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監測數據紀錄值及有效性規定如下:一、自動監測設施除粒狀污染物(懸浮微粒及細懸浮微粒)、附表三所列臭氧前驅物…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一、每月月底前,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公布前一月之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監…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空氣品質監測站應與中央主管機關連線。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之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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