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4條 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或依規定設置之代理人,應執行下列業務:一、評估公私場所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健康風險。二、執行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管理及降低健康風險之相關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