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2條 公私場所得以其委任之代操作營運機構派任具資格之人員,依本辦法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為該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或代理人。前項除專責人員或代理人由代操作營運機構派任外,公私場所仍應負本辦法所定管理之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