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2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具有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使用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