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1條 申請許可證所檢具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或撤銷其使用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