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8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六章 許可證審查原則 第38條 審核機關受理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應依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審查及核發程序規定辦理,並將燃料使用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合併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其相同應記載事項得不重複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