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審核機關受理公私場所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補發、換發許可證或改變許可證應記載事項之基本資料者,應依公私場所申請事項及其檢具之證明文件核實記載,不得於許可證基本資料改變、補發或換發申請事項以外,任意變更其他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