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審核機關受理下列申請時,應依原許可證期限核定:一、依第二十七條申請操作許可證或第二十八條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者。二、依第二十九條申請操作許可證換發或補發者。前項申請期間於原許可證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者,公私場所得併同提送許可證展延申請,審查與補正日數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