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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審核機關受理各項許可證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經審查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一、形式審查之資料、文件有欠缺或不完整。
二、未繳納審查費。
三、設置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
四、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現場勘查結果或空氣污染排放檢測報告不合規定。
五、燃料使用許可證之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
六、許可證展延之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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