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審核機關受理各項許可證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經審查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一、形式審查之資料、文件有欠缺或不完整。二、未繳納審查費。三、設置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四、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現場勘查結果或空氣污染排放檢測報告不合規定。五、燃料使用許可證之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六、許可證展延之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