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審核機關受理各項許可證申請文件,經審查符合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者,應於完成審查後十四日內完成證書製作並通知公私場所繳納證書費及領取許可證。審核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公私場所領取操作許可證者,應令公私場所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始得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