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2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2條 公私場所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檢具申請表及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