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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削減量差額證明:一、經主管機關查核未切實依削減量差額證明認可內容,採行防制措施。
二、排放量申報文件或資料虛偽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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