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固定污染源功能性定期檢測之查核,應依檢測計畫內容確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使用原(物)料及燃料之項目與用量、監督排放檢測,並於公私場所完成通知檢測翌日起,將排放檢測日期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於執行功能性定期檢測時參與,製程操作單位得同時到場確認。
未設置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專責人員者,應由負責人或其授權之人為之。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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