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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固定污染源之檢測頻率依前條第一款之規定調整後,經主管機關稽查檢測結果或任一次定期檢測結果,其排放濃度值或與前次之定期檢測結果之檢測值差異,未達該款調整規定者,應回復其原定之檢測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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