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前條檢驗測定結果紀錄內容如下:一、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或排放削減率。二、檢驗測定當時原(物)料、燃料之用量成分及產品產量。三、檢驗測定當時污染源及污染防制設備操作參數。四、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與排放有關之內容。